據安徽商報消息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法院
開庭審理了一起電動自行車
(以下簡稱“電動車”)充電起火
致3死6傷的案件
車主因犯失火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事件回顧
現年52歲的明光市市民紀某某平時以兩輪電動車為交通工具。2018年5月21日18時許,紀某某騎電動車至該市某小區其父母家,他將電動車停放在其父母所居住的單元樓樓下,后從其17樓父母家廚房窗戶垂放電線至一樓給其電動車充電。
因當時下雨,紀某某將充電插排放進電動車后備箱,并將電動車充電器用塑料袋包裹后放在該車踏板上,待充電器開始充電后離開。
次日1時許,該車充電位置起火,進而引發火災,小區7號樓17樓住戶馮某某、陳某某逃生時墜樓身亡,住戶付某某被燒傷經醫治無效死亡,另有6名住戶不同程度受傷,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98萬元。
事故認定
經明光市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紀某某的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電氣線路故障而引發。
法院審理后認為
紀某某違反安全用電,進而引發火災,致3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傷,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98萬元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失火罪。鑒于其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其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
電動車充電不規范
一旦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
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類似的案例
我們以前也曾報道過
大家還記得么?
2017年的11月20號
浙江湖州市吳興區大港村一民房突然著火
導致兩人死亡
事后調查火災起因為
一名租客將電動車停在樓梯間
違規充電造成
網友評論↓↓↓
經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吳興區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電動車當事人胡某和房東強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和一年九個月。
那么,如果火災沒造成人員傷亡
車主是不是就不用背鍋了呢?
當然不是!
法律責任還是跑不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呀
電動車雖給我們帶來很多方便
但也不是好惹的噢
我們要安全使用,謹防電動車火災
特別是充電的時候!
最后再提醒大家
電動車不要入樓入戶
千萬不要在自家客廳、樓道內
建筑首層、樓梯間停放和充電
不飛線充電
以防發生意外
擴散提醒有電動車的
盆友們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