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寶安區福海街道塘尾城市花園項目
工地“5?15”起重傷害死亡事故(建筑施工
事故)
2018 年5 月15 日,寶安區福海街道塘尾城市花園項目
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死亡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經調查,本起事故是因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員
違章指揮、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5 月15 日11 時30 分許,杭州中凱建筑勞務分
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凱勞務公司)木工班帶班葉章華安
排徐向東、陳定虎、張梅妹等工人下午上班后前往5-1A 地
塊協助1 號塔吊吊裝鋼管,其中徐向東負責在運輸車上捆綁
鋼管,陳定虎、張梅妹在負二層底板上解卡扣。14 時許,1
號塔吊即要將涉事鋼管吊至指定位置(距離地面約8 米)時,
捆扎鋼管一端的金屬絲突然脫開,導致鋼管下墜,散落的鋼
管砸到正在下方等待解扣的張梅妹,造成張梅妹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工人張梅妹安全意識淡薄,在塔吊正在吊裝物體時,
冒險進入吊臂下等待解扣。
2.鋼管捆綁作業未按照《安全與技術系列——重物的捆
綁與吊裝》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施工,導致捆扎鋼管的一側鋼
絲鉸接部位脫開,鋼管散落砸到正在下方的張梅妹,造成張
梅妹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中凱勞務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本單位的
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安排未取得建筑起重信號司索
工證的工人進行捆綁作業,且未派專門人員對吊裝作業進行
現場安全監管。
2.中凱勞務公司項目負責人侯學福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不到位,未認真督促和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
時消除施工現場工人違章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摩天集團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工地工人
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且未派專門人員對吊裝作業進行現
場安全監管。
4.摩天集團公司項目經理李平陽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
到位,未認真督促和檢查項目工地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
消除施工現場工人違章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中凱勞務公司、摩天集團
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員(中凱勞務公司項目負責人侯學福、
摩天集團公司項目經理李平陽)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對2名責任人員(葉章華、徐禮飛)依法立案
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中凱勞務公司要應認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
訓,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1.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對吊裝作業、高處作業、
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要加強安全防護,派專人進行現場安全
監管,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規程,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2.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召開事故警示教育
會,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技能。
3.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要加
強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摩天集團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應吸取本起事故的
深刻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1.加強對工地員工的入場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
全意識,確保員工切實掌握本崗位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技能,
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實。
2.加強對施工工地現場的安全管理,督促員工嚴格遵守
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并制止員工違
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3.進行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切割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
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
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4.項目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督
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
患。
(三)區、街道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要以此為
戒,加強安全監管力度,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防范此類
事故的再次發生。
案例2:南山區沙河街道神州數碼集團總部
基地建筑工地“4·29”一般物體打擊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
2018 年4 月29 日上午8 時30 分許,位于深圳市南山區
深灣二路與白石路交匯處的神州數碼集團總部基地建筑工
地(以下簡稱神州數碼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一
名工人被挖掘機鉤挖提起的鋼板砸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
死亡。
經調查認定, 沙河街道神州數碼集團總部基地建筑工
地“4·29”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
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4 月29 日(勞動節假期第一天)上午8 時許,
神州數碼工地的電工單靈和其助手陳世中在對臨時鋪設在
地面上的電纜檢修時,由于有一段電纜被一塊鋼板壓在下
面,需要用挖掘機把鋼板移開才能檢查,于是單靈就通過對
講機向施工員湯立恒申請安排挖掘機過來作業,湯立恒根據
現場情況就讓單靈自己去叫在其附近的9#挖掘機協助作業。
8 時20 分許,司機李宏樂將9#挖掘機開過來后,單靈就交
代李宏樂先操作挖掘機將壓在電纜上面的鋼板移開,待其對
電纜進行檢查維修后,再將鋼板移回壓上。隨后,單靈就到
挖掘機右側十幾米遠的位置去檢修另外一段電纜,陳世中則
站在挖掘機前方不遠處,當挖掘機將鋼板鉤起移開放至另一
邊后(實際上,此時肖燕杭已經被移開的鋼板砸傷并壓在下
面,但李宏樂和陳世中并沒有發現),陳世中過來檢查電纜
沒有問題后,就安排司機李宏樂用挖斗順便把地面原來埋設
電纜的溝槽刨深一些。
大概2 至3 分鐘后溝槽作業完成,隨即司機李宏樂就操
縱挖掘機,調過機頭準備將鋼板移回原處蓋在電纜上。當他
操作挖斗把鋼板鉤挖起來移開后,這時發現鋼板位置下面趴
著一個人,李宏樂在駕駛室里就立即呼喊單靈過去查看,單
靈立即過去查看,發現有一人面部朝下趴在淤泥里,腰、臀
部位置有血跡,身體微微顫抖,確認此人是工地旋挖機操作
工人肖燕杭(此前肖燕杭剛從作業區附近經過到旁邊的8#
旋挖機取工具,單靈還和他打了招呼并提醒他不要從挖掘機
旁邊過)。見此情況,單靈立即通過對講機報告施工員湯立
恒,湯立恒立即從辦公室前往事故位置處置,并打電話向項
目執行經理魏偉進行了報告,此時魏偉在距工地約300 米的
紅樹灣地鐵站,就指示湯立恒立即找車送傷者去醫院搶救,
同時立即趕回工地并向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報告了事故情況。
湯立恒在工地門口找到一輛私人轎車,在將傷者抬上車準備
出工地大門時,魏偉也趕到工地門口,魏偉就帶車于上午9
時10 分許將肖燕杭送到附近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進行搶救。
下午16 時30 分許,肖燕杭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后經
南山公安分局經法醫鑒定,肖燕杭死亡原因符合物體打擊傷
害特征。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肖燕杭違章進入挖掘機作業半徑。肖燕杭安全意識淡
薄、安全常識缺乏,冒險進入挖掘機的作業半徑。
2.挖掘機作業現場安全措施不到位。正興基礎公司在挖
掘機作業現場沒有安排指揮人員,也沒有設置圍欄等安全防
護措施,加之司機在作業過程中存在視野盲區,在操作挖斗
鉤挖鋼板移動過程中將死者砸倒、壓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
1.正興基礎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
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效性不強,致使安全教育和技
術交底流于形式,工人安全意識仍十分淡薄、安全常識匱乏。
2.正興基礎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到位。
事故位置僅9#挖掘機尾部設置“作業半徑內嚴禁站人”標志,
且字體偏小、字跡不清,難以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3.正興基礎公司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臨時作
業點沒有安全指揮人員,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雖公
司要求挖掘機作業時必須有施工員指揮,但在公司制定的
《挖掘機安全操作規程》中并沒有體現,實際工作中機械派
遣、調度使用隨意。
4.正興基礎公司對施工設備安全檢查不到位。在發現挖
掘機后視鏡損壞的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進行檢
修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5.恒浩建管理公司對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工人
違規作業情況、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情況監督不到位,沒有及
時發現并督促施工單位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責任追究
經過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討論研究,對此次事故的責任
認定以及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如下:
(一)免于處罰的人員
工人肖燕杭。安全意識淡薄、安全常識缺乏,冒險進入
挖掘機作業半徑,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
經死亡,建議不再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二)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正興基礎公司。作為神州數碼基礎工程項目施工單
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認真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
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置措
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
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
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
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應急措施”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事故發生負
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
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
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
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
定予以行政處罰。由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深圳市建
筑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2.正興基礎公司神州數碼基礎工程項目執行經理魏偉。
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
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
管理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區安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
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
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恒浩建管理公司。作為神州數碼基礎工程項目監理單
位,對工地現場監督管理不嚴,對工人違規作業情況、現場
存在安全隱患情況監督不到位,應對本起事故承擔監理責
任。由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
理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三)由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的責任人員
正興基礎公司安全主任劉元桂、安全員朱旭、挖掘機司
機李宏樂、施工員湯立恒。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方面存在不
足,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責令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
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區安監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責成正興基礎公司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
規和中央、省、市、區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進
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
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認真
吸取這次事故的教訓,加強對現場安全隱患的排查,認真開
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加強對公司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
訓,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意識;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對施工機械派遣程序、
人員管理架構等進行梳理,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
安全生產水平。
(二)責成神州數碼集團、恒浩建管理公司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責
任,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現場作業安全的監督核查,及
時提醒并制止違章施工作業的行為。
(三)建議市住建部門加強對神州數碼集團、建筑公司、
監理公司等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
培訓宣傳教育,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筑牢建
筑行業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思想防線,打牢安全
生產工作基礎。
案例3:龍崗區坪地街道中交第三航務工程
局有限公司“3·20”高處墜落事故(交通
工程施工事故)
2018 年3 月20 日11 時左右,位于龍崗區坪地街道深圳
外環高速公路深圳段一期工程第9 合同段杶梓河大橋施工現
場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3·20”
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03 月20 日上午7 時左右,劉士學、王兵道兩人
來到工地上班,當天工作是拆除杶梓河大橋Z13-A 柱墩上部
19-26 米處墩柱頂部的四層模板(高度7 米,直徑2 米,自
重約4550 公斤),兩人一人一邊開始拆除模板螺絲,10 時
40 分左右,四層模板的大部分螺栓被拆除,只留下少數幾根
螺栓未拆下,此時模板突然順著柱墩快速滑下,將正在作業
的劉士學帶下摔于地面,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未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劉士學在高處作業時未按
規定佩戴安全帶(未高掛低用,安全帶系在身上,未掛在操
作平臺上),安全帶未能起到實際保護作用,導致操作工人
劉士學隨著模板一起從高處墜落,造成事故發生。
2.違反施工組織程序。劉士學未按照墩柱模板拆除施工
方案和技術交底的要求(模板拆除采用人工輔助吊車,首先
使用吊車將模板吊掛好,隨后施工人員將模板的螺栓全部拆
除,最后用吊車將拆開的模板吊離),在吊車未就位和吊掛
好模板的情況下,就拆除了大部分模板的螺栓,由于螺栓的
拆除,模板與柱墩表面的摩擦系數顯著降低,再加上四層模
板4550 公斤的自重等因素的作用下致使模板從墩柱上瞬間
滑落引發事故。
(二)間接原因
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
體責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針對施工現場作業面廣、點多、
施工環境復雜、不安全因素多、管理難度較大的情況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隱患,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施
工作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責任追究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
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對事故企業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
司該項目負責人劉劍鋒給予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應當加強施工現場
安全管理,增加安全巡查的次數,保證每一個施工作業面都
在安全監管下進行施工,及時發現并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作
業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應加強對現場作業
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風險的
識別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能力,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
用品,杜絕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三)深圳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應加強對建設、
監理、設計、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各參建單
位認真落實法律法規的管理要求,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
體責任;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
加強對現場的巡視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
生產檢查,確?,F場作業人員正確佩戴相應勞動防護用具、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施工單位建
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
的部門或個人,加強對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情況、應急救
援預案的演練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組織制定并實施本
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全面提升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案例4:龍崗區龍崗街道深圳市精倫裝飾工
程有限公司“4·6”坍塌事故(建筑裝飾裝
修工程事故)
2018 年4 月6 日15 時58 分左右,龍崗區龍崗街道平南
社區植物園路383 號B2 棟一樓發生一起室內墻體坍塌事故,
造成1 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深圳市精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4·6”坍
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4 月6 日13 時30 分左右,深圳市精倫裝飾工程
有限公司工人王祥思、楊清德站在操作平臺上開始拆除一樓
的一面高4.3 米的外墻。15 時左右,墻體拆除至1.9 米高,
王祥思和楊清德站在地面從右往左繼續用鐵錘拆墻,兩人輪
流作業。15 時58 分左右,王祥思發現楊清德正在破拆的墻
體出現晃動,便立即呼叫楊清德趕快逃離,楊清德在逃離時
不慎摔倒,坍塌的墻體正好砸在楊清德身上。王祥思將壓在
楊清德身上的碎磚塊搬開,把楊清德救出并撥打120。120
趕到后將楊清德送往龍崗中心醫院搶救。16 時30 分左右,
楊清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經查,王祥思和楊清德兩人在拆除完上半部分墻體時,
下到地面,從右往左用鐵錘繼續拆墻,未嚴格遵守從上至下,
逐層分段進行拆除的施工工序,也未采取相應的防墻體傾
倒、坍塌的防護措施,導致拆除過程中墻體失穩突然發生坍
塌,楊清德在躲避時由于地面的碎磚塊未及時清理導致其摔
倒在地,躲避不及被倒塌的墻體砸中致死。
(二)間接原因
1.深圳市精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
產主體責任,未制定專門的拆除施工方案,未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護措施,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
制止從業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2.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經查,深圳市精倫裝飾工程有
限公司未按要求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進行相應安全培訓教育
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忽視危險,冒險
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建議公安機關對1 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
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深圳市精倫裝飾工程有限
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建議對深圳市精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主
要負責人劉公明給予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零星裝修工程施工單位負責人要加強本單位的安
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
定本單位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全面提升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
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
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零星裝修工程施工單位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
訓,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制定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對
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危險作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制定相
應預防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施工現場要做到
工完料盡場地清,保證施工現場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
(三)區各相關單位應吸取教訓,立即在全區開展零星
作業、小散工程和建筑施工領域的排查整治;充分發揮安監
網格員、消防三小網格員、出租屋網格員力量,把全區正在
施工的零星作業和小散工程全部備案登記,同時加強日常巡
查,實行人盯人、面對面宣傳教育,督促施工人員采取安全
措施;對于不符合施工條件、存在事故隱患的,堅決采取“先
停工、再整改,整改合格再復工”的措施,以強硬手腕避免
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案例5:龍華區大浪街道新圍新村“1·12”
高墜死亡事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事故)
2018 年1 月12 日17 時20 分許,位于深圳市龍華區大
浪街道新圍新村272 棟居民樓裝修現場發生一起高墜事故,
造成1 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大浪街道新圍新村“1·12”高墜死亡事
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1 月12 日17 時20 分許,深圳市龍華區大浪街
道新圍新村272 棟居民樓裝修現場,工人何會明不慎從新圍
新村272 棟10 樓1-5 房間新切開的樓板(尺寸為2.4m×0.8m)
上墜落到一樓地面(高度26.6 米),并發出巨大聲響。業主
陳漢水在一樓聽到聲響后,立馬前往查看,發現何會明躺在
一樓美惠佳連鎖便利店內新開電梯井旁的樓板上,流血不
止。
見此情形,陳漢水立即撥打了120 急救電話和張運材的
聯系電話。17 時50 分許,120 急救人員和張運材均趕到現
場,經120 急救人員現場搶救后宣布何會明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十樓1-5 房間內須被切割掉的樓板被切割成3 塊尺寸
為2.4m×0.8m 的長條,僅剩一條0.8 米的短邊未切割,其
余3 條邊已完全被切斷,此狀態下的3 塊長條樓板一端均因
自重出現下垂,承重能力變差,事故發生前3 塊樓板未采取
任何加固補強措施,存在突然斷裂掉落的風險。
2.何會明安全意識淡薄,未能識別被其切割的樓板不能
承載其體重且存在突然斷裂的風險,在未做好佩戴安全帽、
安全帶等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站在被切割后又未加
固補強的混凝土樓板上,最終因該樓板無法承受其體重發生
斷裂,何會明同樓板一起墜落至一樓。
(二)間接原因
1.何會明無資質承接房屋改造裝修工程,未給自己配發
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
作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2.張運材個體施工隊不具備施工資質,非法承接新圍新
村272 棟房屋改造裝修工程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無資質施工
者,未約定各自安全管理職責,其本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
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
3.陳漢水將房屋改造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個體施
工隊,對房屋改造裝修工程施工作業現場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責任追究
(一)何會明無資質承接房屋改造裝修工程,對施工現
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檢查不到位,且安全意識淡薄,未能識別
被其切割的樓板不能承載其體重且存在突然斷裂的風險,在
未做好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站
在被切割后又未采取加固補強措施的混凝土樓板上,最終發
生高墜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七條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
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張運材的個體施工隊不具備施工資質,非法承接
新圍新村272 棟房屋改造裝修工程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無資
質施工者,未約定各自安全管理職責,其本人對施工現場的
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并涉嫌觸犯《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
故罪,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由區安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
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陳漢水將房屋改造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個體
施工隊,對房屋改造裝修工程施工作業現場管理工作不到
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
由區安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
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相關人員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1.張運材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步落實安全
生產主體責任,在不具備相應資質與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
的情況下,不得承接專業工程與項目,不得從事裝修作業類
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并為員工配
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
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陳漢水應聘請具備房屋主體結構安全檢測鑒定資質
的機構對涉事樓房主體結構安全進行檢測鑒定,對須改變房
屋結構的施工必須申報并取得施工許可,同時應委托有相應
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房屋改造設計;認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
刻教訓,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
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審查,不得將裝飾裝修施工工程發包給不
具備裝修資質的公司或個人。
(二)進一步加強對裝修裝飾工程的安全管理。
1.住房和建設局、大浪街道辦要督促陳漢水聘請房屋安
全檢測鑒定機構對新圍新村272 棟、273 棟樓房進行房屋結
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并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2.大浪街道辦應督促街道執法隊嚴格控停涉事272 棟樓
板裝修裝飾及改造作業,在涉事272 棟樓板房屋安全檢測鑒
定報告未出具前,大浪街道辦不得解封事故現場;涉事樓房
業主在取得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但未消除安全隱患前,大
浪街道辦不得允許涉事房屋進行出租。
3.住房和建設局對須申報施工許可的裝修裝飾工程做
好相關審批工作,并加強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
4.規劃土地監察局對屬于違法建筑或歷史遺留建筑且
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裝修裝飾工程,應嚴格控停。
5.各街道辦事處應將各自轄區內的裝修裝飾工程納入
日常檢查、整治范圍,嚴格貫徹落實“預動工、先報備”制
度,做好做實對轄區內零星工程的開工備案及信息采集臺賬
建檔工作;對須申報施工許可而未取得施工許可的裝修裝飾
工程及時予以查處;對于超出權限范圍的事項,應及時通知
并移交相應職能部門處置。
案例6:龍華區民治街道牛欄前新村“4·30”
高墜事故(建筑安裝事故)
2018 年4 月30 日18 時20 分左右,深圳市龍華區民治
街道牛欄前新村11 棟裝修工地內,工人周述兵和周玉響在
搬運吊機的過程中,周玉響因重心不穩從8 樓電梯井墜落至
1 樓電梯間地面,當場死亡。
經調查,民治街道牛欄前新村“4·30”高墜死亡事故
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4 月30 日18 時20 分許,周述兵和周玉響(死
者)完成建筑材料的吊裝作業后,拆除自己運來的一臺單相
電機和一臺三相吊機,并準備用裝在9 樓的一個吊機將此兩
臺機器從8 樓吊至1 樓。兩人先將單相電機抬到了8 樓,又
用鐵管將三相吊機從10 樓抬至8 樓電梯井道旁邊,在放置
三相吊機時,周玉響因重心不穩,頭部朝下從8 樓電梯井墜
落至1 樓電梯間地面,墜落高度22.7m。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周述兵、周玉響安全意識淡薄,在臨洞口作業時,未能
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重心不穩從電梯井口墜落至一樓地
面。
(二)間接原因
1.深圳市華達通電梯有限公司不具備建筑裝修裝飾工
程承包資質承接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對施工現場安全管
理不到位,未在井道口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發
現并消除安全隱患;轉包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未與承包人
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
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深圳市華達通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文明未督
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
隱患。
3.余錚將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建筑裝
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的單位,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
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
職責。
4.劉杰無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承接房屋電梯土
建井道工程,轉包工程未與承包人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
協議,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
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5.肖剛禮無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承接房屋電梯
土建井道工程,分包工程未與承包人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
理協議,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6.周述兵安全意識淡薄,未能對現場進行有效的安全管
理,在臨洞口作業時,未能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周
玉響重心不穩從電梯井口墜落至一樓地面,
7.廖愛東出租房屋未對房屋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
管理。
三、事故責任追究
(一)事故責任單位
(1)深圳市華達通電梯有限公司不具備建筑裝修裝飾工
程承包資質承接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對施工現場安全管
理不到位,未在井道口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發
現并消除安全隱患;轉包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未與承包人
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
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由深圳市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
處罰。
(二)事故責任人員
(1)深圳市華達通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文明未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
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
條第五項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深圳市華達通電梯有限公司不具備建筑裝修裝飾工程
承包資質承接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并將工程轉包給不具
備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的人員,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
故,鐘文明作為深圳市華達通電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對公司生產、作業負有管理職責。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
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安全管
理規定,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由深圳市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
政處罰,并依據《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
銜接工作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其違法行為移交公安
機關處理。
(2)余錚將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建筑
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的單位,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
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
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由深圳市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劉杰無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以私人名義
承接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轉包工程未與承包人簽訂專門
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
產管理職責,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
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
款的規定,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
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
責任。
由深圳市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
罰,并依據《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工作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其違法行為移交公安機關
處理。
(4)肖剛禮無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以私人名
義承接房屋電梯土建井道工程,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未與
承包人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
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
罪,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由深圳市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
罰,并依據《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工作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其違法行為移交公安機關
處理。
(5)周述兵安全意識淡薄,未能對作業現場進行有效
的安全管理,在臨洞口作業時,未能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導致周玉響重心不穩從電梯井口墜落至一樓地面,違反了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由深圳市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周述兵進行處罰,并
依據《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暫
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其違法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廖愛東出租房屋對房屋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
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
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由深圳市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
罰。
(7)周玉響安全意識淡薄,在臨洞口作業時,未能采
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重心不穩從電梯井口墜落至一樓地
面,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
款的規定,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追究責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余錚應認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消除房屋
安全隱患,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對承包單位的資質
審查,不得將裝飾裝修施工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裝修資質的公
司或個人。
(二)深圳市華達通電梯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
教訓,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不具備相應資質與
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不得承接專業工程與項
目,不得從事裝修作業類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劉杰、肖剛禮、周述兵等人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
教訓,對施工作業現場加強管理,進一步做好危險作業區域
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民治街道辦事處應將本轄區內的裝修裝飾工程納
入日常檢查、整治范圍,嚴格貫徹落實“預動工、先報備”
制度,做好做實對轄區內零星工程的開工備案及信息采集臺
賬建檔工作;對須申報施工許可而未取得施工許可的裝修裝
飾工程及時予以查處;對于超出權限范圍的事項,應及時通
知并移交相應職能部門處置。
(五)住房和建設局要對在監裝修裝飾工程中存在的層
層轉包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嚴厲打擊存在的各種違法違規行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裝修裝飾市場秩序。
(六)規劃土地監察局對屬于違法建筑或歷史遺留建筑
且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裝修裝飾工程,應嚴格控停。
案例7:民治街道翠嶺華庭小區“5·11”
高墜死亡事故(物業管理事故)
2018 年5 月11 日16 時20 分許,位于深圳市龍華區民
治街道翠嶺華庭小區3 棟3 單元,工人在對31 樓西北側外
墻的GRC 裝飾線條進行拆除作業時,發生一起作業工人隨吊
籃高墜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經調查,民治街道翠嶺華庭小區“5·11”高墜死亡事
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5 月11 日16 時05 分左右,拆除作業工人黃江
鵬和楊志軍2 人按照王義權的安排,站在懸掛在翠嶺華庭小
區3 棟3 單元31 樓西北外墻的工作籃里對建筑外墻的GRC
裝飾線條進行拆除。拆除裝飾線條時,兩人將拆除后的裝飾
線條碎渣全部堆放在工作籃內,準備待裝飾線條全部清除后
再將工作籃降至地面,交給在地面的工友清運。
16 時20 分左右,黃江鵬、楊志軍二人開始拆除本次作
業區域內最后一段GRC 裝飾條混凝土塊,此時,工作籃內的
建筑碎渣已經堆填到約60 厘米高。黃江鵬、楊志軍二人站
在碎渣上,合力托住該混凝土塊,由楊志軍單手使用鐵錘將
混凝土塊從外墻上砸脫并碎成兩段,楊志軍將手上相對小些
的混凝土碎塊先行放入工作籃內,黃江鵬稍后將手上較大的
混凝土碎塊放入工作籃。在黃江鵬將手上的混凝土塊放入工
作籃時,整個吊籃突然下墜,楊志軍感到腳底不受力后,雙
手迅速抓住31 樓外墻未剪除的鋼筋條,并跳到緊挨吊籃的
樓頂一外伸平臺上,因為身上的安全帶保險繩扣在樓頂的避
雷網上,沒有隨吊籃墜落地面。但黃江鵬反應不及,隨同吊
籃一起墜落至地面。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發時,工作籃整體質量遠超涉事吊籃630Kg 的額定
載重,未遵守吊籃使用說明書中對吊籃內工作載荷應不大于
額定載荷的80% , 嚴禁超過額定載荷的規定, 違反
《GB19155-2003 高處作業吊籃》第9.2.6 條規定“吊籃嚴
禁超載或帶故障使用?!钡趸@因超載從31 樓掉至一樓地面。
2.黃江鵬違反高處作業安全帶使用規定,將身上的安全
帶錯誤扣在吊籃的鋼絲繩上,當吊籃整體墜樓時,隨著吊籃
一起墜落至地面。
(二)間接原因
1.王義權未組織工人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樓31 層外墻
GRC 裝飾線條;在施工前未針對高空作業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無相應作業資
格的高空作業人員或無高空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高處作
業,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
安全操作規程;對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
并糾正黃江鵬錯誤使用安全帶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
吊籃嚴重超載的安全隱患。
2.黃江鵬未取得高空作業操作證違規從事高空作業。
3.卓邁物業管理公司將住宅小區GRC 裝飾線條拆除工程
發包給王義權,但實際承包3 號樓GRC 裝飾線條拆除工程的
王義權無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所雇傭的高空作業人
員無相應從業資格,高空作業知識不足,王義權一方的安全
生產條件不足。工程施工期間,該公司及工程主管人員余維
東未核查王義權一方的實際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高空
作業從業資格,未核對人、證是否一致,接到社區工作站通
知小區內GRC 裝飾條拆除作業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
效落實3 號樓作業點的安全停工事宜;未發現王義權的施工
隊安全生產條件不足且不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樓31 層外墻
GRC 裝飾線條的行為。
三、事故責任追究
(一)責任單位
(1)王義權未組織工人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樓31 層外
墻GRC 裝飾線條;在施工前未針對高空作業進行安全技術交
底;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無相應作
業資格的高空作業人員或無高空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高
處作業,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
關的安全操作規程;社區工作站要求小區內GRC 裝飾條拆除
作業工程全面停工后,未及時組織工人落實停工要求,且對
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黃江鵬錯誤
使用安全帶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吊籃嚴重超載的安
全隱患;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未給從業人員購買有關保險。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第
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
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由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
罰。
(2)卓邁物業管理公司將住宅小區GRC 裝飾線條拆除
工程發包給王義權,但實際承包3 號樓GRC 裝飾線條拆除工
程的王義權無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資質,所雇傭的高空作
業人員無相應從業資格,人員高空作業知識不足,王義權一
方的安全生產條件不足。此外,工程施工期間,該公司未核
查王義權一方的實際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高空作業從業
資格,未核對人、證是否一致;未發現王義權的施工隊安全
生產條件不足且不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樓31 層外墻GRC 裝
飾線條;接到社區工作站通知小區內GRC 裝飾條拆除作業工
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效落實3 號樓作業點的安全停工
事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由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責任人員
(1)卓邁物業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鐘少偉督促、檢查
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
患;督促公司工作人員核查涉事工程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對
應的高空作業資格,人、證是否一致工作不到位;未能發現
王義權的施工隊不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樓31 層外墻GRC 裝
飾線條等行為;接到社區工作站通知小區內GRC 裝飾條拆除
作業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效落實3 號樓作業點的安
全停工事宜。鐘少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
負管理責任。
由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卓邁物業管理公司經理余維東作為涉事工程發包
事宜的主管人員,核實工程承包單位、工程實際作業人員是
否具備充足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具有建筑類執業資質的工
作不到位;將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王義權,接到社區工
作站通知小區內GRC 裝飾條拆除作業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
后,余維東在文書上簽名但未有效落實3 號樓作業點的安全
停工事宜。余維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由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余維東進行行政處罰。
(3)黃江鵬未取得高空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高處
作業過程中違反高處作業對安全帶的使用規定,未將身上的
安全帶扣在安全大繩的自鎖器上,而是把安全帶錯誤扣在吊
籃的鋼絲繩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第二十七、五十四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直
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三)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王義權作為小區3 號住宅樓GRC 線條拆除工程實際承包
人,存在以下行為:1.未組織工人按施工方案拆除住宅樓31
層外墻GRC 裝飾線條;2.在施工前未針對高空作業進行安全
技術交底;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
無相應作業資格的高空作業人員或無高空作業操作證的人
員從事高處作業;4.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未給從業人員購
買有關保險;5.違反《ZLP630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說明書》中
有關要求,移位后的涉事吊籃懸掛機構梁與前支座未用螺栓
保證緊固連接就投入使用;6.違反《JB/T11699-2013 高處
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有關規定,租用的另
外兩臺吊籃移位后,其懸掛機構均未安裝前支座,而是將樓
頂女兒墻作為前支點,直接將梁架在女兒墻上。7.對作業現
場進行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并及時糾正黃江鵬錯誤使
用安全帶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吊籃嚴重超載作業的
安全隱患,未能排查出移位后的吊籃不滿足有關規定存在安
全隱患并采取措施消除;8.接到社區工作站通知小區內GRC
裝飾條拆除作業工程全面停工的要求后,未有效落實3 號樓
作業點的安全停工事宜;9.涉嫌偽造深圳市新連心環境清潔
服務有限公司公章。王義權對上述行為應負責任,已涉嫌構
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重
大責任事故罪和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偽造公司印章
罪。
依據《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
作暫行辦法》第七、三十五條的規定,將王義權移送公安機
關處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相關單位須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1.卓邁物業管理公司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加強
對裝修作業承包單位的相關審查,不得將裝修工程發包給不
具備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和個人,同時
要做好作業現場的統一協調、管理,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施
工隊伍做好人員資格核對工作。
2.王義權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步落實安全
生產主體責任,在不具備相應資質與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
的情況下,不得承接有專業資質要求的工程與項目;認真做
好員工的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為員工配備必要的勞保
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按照規則佩戴、使用,依法為從
業人員購買保險,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3.區住建局要按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小區物業
管理公司的監管工作要做到應納盡納,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
公司安全監管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對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
1.民治街道辦應加強對未報建或備案擅自施工的建筑
裝修行為進行查處,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住房和建設局對須申報施工許可的裝修裝飾工程做
好相關審批工作,并加強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
3.規劃土地監察局對屬應控停的違法建筑裝修裝飾工
程應嚴格控停;對巡查發現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零星裝修工
程督促當事人到街道相關部門備案。
4.各街道辦事處應根據《龍華區進一步加強零星工程安
全管理工作方案》(深龍華安委〔2017〕10 號)有關要求,
將各自轄區內的裝修裝飾工程納入日常檢查、整治范圍,嚴
格貫徹落實“預動工、先報備”制度,做好做實對轄區內零
星工程的開工備案及信息采集臺賬建檔工作;對須申報施工
許可而未取得施工許可的裝修裝飾工程及時予以查處;對于
超出權限范圍的事項,應及時通知并移交相應職能部門處
置。
案例8:大鵬新區南澳辦事處“4·6”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
2018 年4 月6 日,大鵬新區南澳辦事處新大路發生一起
重型自卸貨車與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碰撞,造成2 人受傷,
兩輛車受損的一般傷人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4 月6 日22 時32 分許,羅寶達駕駛無號牌普通
二輪摩托車搭載乘客麥硼玉沿南澳新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至新大石場路段時,摩托車的右側排氣管與凌劍海駕駛的
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的粵BEX078 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左后輪發
生碰撞(發生碰撞時粵BEX078 車正在左轉準備進入石場,
摩托車左側超車),造成羅寶達、麥硼玉受傷,兩輛車受損
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羅寶達、麥硼玉兩名傷者立
即被送往大鵬華僑醫院救治。后該兩名傷者均已轉至鹽田區
人民醫院治療,均在普通病房。目前,傷者羅寶達已出院,
傷者麥硼玉肋骨骨折,仍需住院觀察、休養恢復,此次事故
兩名傷者均無生命危險。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粵BEX078 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凌劍海涉嫌存在“疏忽
大意,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交通違法行為;摩托車駕駛
人羅寶達涉嫌存在“無證駕駛,駕駛未登記、無號牌摩托車,
駕駛摩托車時未戴頭盔”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發生后,辦
案民警立即對涉案3 名當事人進行了呼氣酒精測試,均排除
酒駕嫌疑。
(二)間接原因
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違規上路行駛。
三、事故責任追究
據目前案件調查取證資料顯示,該事故為一般傷人事
故?;汢EX078 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凌劍海涉嫌存在“疏忽
大意,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交通違法行為;摩托車駕駛
人羅寶達涉嫌存在“無證駕駛,駕駛未登記、無號牌摩托車,
駕駛摩托車時未戴頭盔”交通違法行為。經初步認定,凌劍
海負事故次要責任,羅寶達負事故主要責任,摩托車乘客麥
硼玉無責任。
肇事泥頭車企業日常交通安全管理較為齊全,相關安全
制度有建立、駕駛人日常有開展培訓、車輛有維護保養、車
輛GPS 動態有監控預警。
大鵬交警大隊以新區預聯辦名義向新區涉及泥頭車管
理的泥頭車整治辦、城建、安監、辦事處等相關職能管理部
門反饋了事故調查情況,也已向新區公共事業局的教育部門
通報了事故調查情況。針對肇事的泥頭車駕駛人、摩托車駕
駛人存在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大鵬交警大隊在后續處理中進
行相應處罰。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以新區預聯辦名義,聯合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
局、南澳辦事處等相關成員單位到現場對道路隱患情況進行
實地調研,對存在的隱患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杜絕此類事故
再次發生;并督促涉案泥頭車公司協調石場方對該路段石場
出入口路面隱患進行及時整改(鋪設水泥或瀝青路面,施劃
交通標志標線,增設安全警示牌等)。4 月12 日,新區預聯
辦組織大鵬交通運輸局、南澳辦事處及該事故路口涉及石場
方責任人到現場進行調研,提出了相應具體的整改措施,目
前,隱患正在整改完善中。
(二)加大重點車輛企業源頭檢查及路檢路查工作力
度,嚴查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嚴查泥頭車、摩托車、
電動車涉及超載、超速、無牌無證、逆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
為。
(三)新區預聯辦牽頭新區各職能部門采取傳統+網絡
等多種形式,加大“禁止使用摩托車、超標電動車”、“珍愛
生命、安全出行”等主題宣傳活動,形成濃厚、良好的宣傳
氛圍。4 月9 日、4 月10 日、4 月26 日專門組織了涉事泥頭
車企業駕駛人開展了交通安全教育宣講活動。
(四)進一步規范轄區泥頭車駕駛人源頭管理工作。目
前,大鵬交警大隊已與新區泥頭車整治辦統一意見,重點針
對壩光(轄區泥頭車作業的重點地方)作業的泥頭車駕駛人
在進場作業時,采取必須先期到大鵬交警大隊進行登記備
案、學習教育等措施。
案例9:坪山區石井街道深圳市豐澤林環保
建材有限公司“5·2”觸電死亡事故(工礦
商貿觸電事故)
2018年5月2日15時40分許,位于坪山區石井街道田心社
區水祖坑居民小組與大亞灣西區街道黃草嶺村交界處的深
圳市豐澤林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觸電死亡事故,造成
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深圳市豐澤林環保建材有限公司“5·2”
觸電死亡事故是一起因觸電造成高墜致死的一般生產安全
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5 月2 日13 時許,豐澤林公司現場負責人林士
光安排公司員工凌家勝、陸家、凌家利等5 人進行洗沙作業。
15 時40 分許,凌家勝在開啟自動洗沙機的電源開關后,沿
著平臺過道往陸家所在的工作臺方向行走,當凌家勝手扶著
平臺外側防護欄桿走到電焊機放置處時,突然發出“啊”的
叫聲,在旁邊作業的陸家和凌家利看到凌家勝的手抓著欄
桿、身體在顫抖,凌家利意識到凌家勝可能發生觸電,便立
即把電焊機電源線拔下來。凌家利拔掉電焊機電源后,凌家
勝的手松開了欄桿,同時從平臺過道外側防護欄桿上掉到平
臺下面的水池里(水池至平臺的高度為3.7m,防護欄桿高度
為0.9m)。陸家和凌家利立即跑到平臺下面的水池將凌家勝
抬出,并對凌家勝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隨后,現場人
員撥打了120 急救電話。16 時30 分許,120 救護車到達現
場,醫護人員立即對凌家勝進行檢查和搶救,16 時50 分許,
搶救醫生宣布凌家勝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電焊機電源線的相線絕緣層破損導致漏電;
2.電焊機金屬外殼未接地保護;
3.電焊機電源回路未按規定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
置;
4.平臺防護欄桿高度為0.9m,不足1.05m,中間欄桿設
置不完整,且未設置踢腳板。
(二)間接原因
1.林發平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配備安全管理人
員,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完善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公司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
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的發生;
2.豐澤林公司對安全巡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未
及時發現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
3.豐澤林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
三、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一)坪山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
關規定,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林發平的刑事責任;
(二)坪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
豐澤林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豐澤林公司應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
十五條的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價,開展全面
的隱患排查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制定防范和
整改方案,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應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各
級部門、工作人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安
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落實,加強安全監管力度,防止事故
再次發生。
(二)石井街道辦事處應將豐澤林公司納入隱患排查治
理范圍,定期組織對豐澤林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
監督檢查。
(三)針對國有土地及村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存在監管真
空問題,建議規土部門及石井街道辦事處明確監管職責,加
大排查、整治力度。
(四)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坪山局加強對無證無照經營
行為的查處力度,防止出現企業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
一致的情況。
案例10:寶安區石巖街道塘頭第三工業區雨
污分流工程“5·15”坍塌死亡事故(市政
排水管網建設工程事故)
2018 年5 月15 日,石巖街道塘頭第三工業區雨污分流
工程工地(區環水局報建工程)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傷。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90
萬元。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公司及項目負責人安全
管理不到位、作業場所存在安全隱患、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
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5 月15 日13 時10 分許,熊建設帶領本班組工
人彭仕炎、羅召輝、劉華明、李創達在塘頭第三工業區好實
惠商場門前進行管道鋪設工作,李創達負責駕駛挖掘機挖
溝,彭仕炎、羅召輝、劉華明負責鋪設管道,熊建設負責卸
貨。15 時23 分許,彭仕炎、羅召輝在事故基坑內(基坑深
度為3.6m,基坑兩側未用鋼板樁)進行支護,作業時,事故
基坑一側突然坍塌,致使彭仕炎被滑塌的石板壓住、羅召輝
腿部被滑塌的石塊砸中,造成彭仕炎死亡,羅召輝受傷。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工人彭仕炎、羅召輝安全意識淡薄,在事故基坑兩側
未采取穩固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基坑內作業。
2.周承斌在事故基坑開挖后未安排工人按照施工方案
對基坑兩側采取打鋼板樁的穩固措施。
(二)間接原因
1.深圳市新豪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豪公司)
周承斌未對工人進行技術交底,未在施工現場監督工人遵循
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未及時糾正事故班組的違章作業。
2.上海交通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交建公
司)及其工程項目負責人陳平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嚴格督促
工人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發
現并消除事故區域存在的事故隱患,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
場安全管理以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且對
工人進行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
3.上海交建公司及其項目經理胡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
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以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實,未及時發現并制止事故班組違反施工方案
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新豪
公司、上海交建公司、新豪公司工程項目負責人陳平、上海
交建公司項目經理胡正)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新豪公司事故班組帶班周承
斌)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新豪公司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步落
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做到如
下要求:
1.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完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生產條件,加強對工人的安全
培訓、教育;
2.公司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完善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開展對作業現場的全面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安全
隱患要及時整改;
4.公司需加強對班組工人的管理,督促其嚴格遵守施工
方案進行施工。
(二)上海交建公司應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
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做
到如下要求:
1.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完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生產條件;
2.公司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嚴格督促
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3.開展對作業現場的全面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安全
隱患要及時整改。
(三)區環水局應以此為戒,加強行業監管力度,加強
對事故工地的安全管理力度,防范此類事故的發生。
案例11:光明新區馬田辦事處新圍商業街
“3·24”高墜事故(居民服務事故)
2018 年3 月24 日18 時03 分左右,光明新區馬田辦事
處新圍商業街16 棟311 室外墻空調安裝現場,發生一起高
墜事故,造成1 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隊無合法營業資
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作業工人冒險作業而引發的生產
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 年3 月23 日,蔣德紅在幫陳路華安裝完熱水器后
詢問陳路華是否需要購買空調,并表示自己能夠為陳路華提
供正品格力空調,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以每臺2000 元價格
購買6 臺格力空調(包含安裝費用),陳路華還向蔣德紅交
付了5000 元定金。與陳路華達成協議后,蔣德紅聯系繆送
萍,以每臺1750 元價格從繆送萍處訂購了6 臺格力KF-23
空調,此外蔣德紅要求自己進行空調安裝作業,繆送萍在空
調安裝后還需將格力公司統一給安裝工人每臺198 元的安裝
費給蔣德紅。在上述交易過程中,蔣德紅利用陳路華手機向
格力公司熱線下單(訂單號:S21053630955),訂單上格力
統一安排的安裝師傅是陳東。
2018 年3 月24 日,繆送萍安排人將6 臺空調送至新圍
商業街16 棟樓下,蔣德紅隨即與何小龍一起開展空調安裝
作業,當日18 時03 分左右,蔣德紅在311 室外墻進行空調
外機作業時,突然墜落至路面,造成蔣德紅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蔣德紅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帽,其安全帶使用不
符合相關安全要求,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高處作業安全
防護用品、用具。
(二)間接原因
1.蔣德紅個體施工隊未取得營業執照、無合法營業資
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業人員無高空作業證等資質,
其主要負責人蔣德紅擅自承包工程,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
教育培訓。
2.深圳市光明新區漢林電器商行在未派出具有高空作
業證的專業空調安裝人員進行空調安裝工作,未對蔣德紅及
其工人的高空作業證等資質進行審核的情況下同意蔣德紅
自行進行空調安裝工作。
三、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
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事故責任單位
蔣德紅個體施工隊未取得營業執照、無合法營業資質,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其主要負責人蔣德紅擅自承攬空調安
裝業務,且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
品、用具,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蔣德紅的行為
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
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鑒于蔣德紅已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事故責任人員
繆送萍,未派出有資質的空調安裝人員進行空調安裝,
在未對蔣德紅等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對其是否具備
高空作業證等特種作業資質進行審核的情況下,將空調安裝
作業發包給蔣德紅個體施工隊,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
事故罪,建議由公安部門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追究
其責任。
(三)其他
與事故相關民事法律爭議,建議當事各方通過民事法律
途徑處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1. 各辦事處要將這一案例作為警示教育題材,督促對
各電器銷售商、特別是空調銷售商,使用有資質的空調作業
人員進行空調安裝作業,避免此類事故發生。
2. 各辦事處要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負責統籌本轄區
零星裝修施工作業的日常監管工作,明確辦事處備案受理部
門、巡查部門以及相關工作流程。
3. 新區住房和建設局應指導、督促物業管理公司落實
物業管理區域內零星裝修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4. 新區查違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街道查違部門加強對
違法違規零星裝修行為的查處工作。
案例12:龍崗區坂田街道深圳法利葡實業有
限公司“4·12”觸電死亡事故調查報告(居
民服務事故)
2018 年4 月12 日16 時15 分左右,位于龍崗區坂田街
道崗頭社區中心圍7 巷6 號801 房出租屋內發生一起觸電事
故,造成1 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深圳法利葡實業有限公司“4·12”觸電
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8 年4 月12 日,林劍峰為搬進該棟出租屋801 房居
住作準備,其打電話給劉定巧,要求劉定巧安排人員將閩香
茶行內一閑置空調安裝到崗頭社區中心圍7 巷6 號801 房,
雙方商定安裝費用為260 元人民幣。4 月12 日14 時30 分左
右,劉定巧安排空調安裝工鐘勝浩和葉利佳帶著安裝工具及
該閑置空調送到801 房進行安裝。鐘勝浩、葉利佳先用水清
洗了空調的外機和內機,隨后開始安裝。16 時15 分左右空
調安裝完畢,安裝人員準備測試空調。林劍峰協助葉利佳先
將空調通電,鐘勝浩去客廳拿遙控器,突然兩人聽到葉利佳
叫了一聲,林劍峰與鐘勝浩看到葉利佳趴在窗戶上,兩只手
伸出窗外,左手觸碰在空調外機制冷管連接鋼帽位置。鐘勝
浩走上去扶葉利佳,發現有觸電的感覺,意識到葉利佳觸電
了,立即將空調電源拔掉,隨即將葉利佳扶進來,放在床上。
鐘勝浩立即打電話報警,后經送龍華人民醫院搶救無效確認
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301 和302 房插座超載負荷損壞,L 線與PE 線接頭相
碰導通,導致PE 線帶電,301 和302 房漏電保護裝置失效,
整棟樓保護接地PE 線沒有真正與地連接,導致整棟樓保護
接地PE 線全部帶電。
2. 空調安裝人員葉利佳違反空調器安裝操作規范
(GB1779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在沒
有檢測空調與801 房PE 線是否帶電的情況下進行帶電調試
作業。
(二)間接原因
1.深圳法利葡實業有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
責任,安全管理制度、空調安裝操作規程不完善,空調安裝
人員未取得相應的特種從業資格證書且安全教育培訓不到
位。
2.房東林火輝安全意識不強,未能及時發現PE 線帶電
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建議公安機關對2 名事故相關人員依法立案
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深圳法利葡實業有限公司
給予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夏季來臨,隨著空調安裝維修數量的逐漸增多,
空調安裝維修公司要落實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
各項安全規章管理制度及空調安裝操作規程,加強對作業人
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加強現場安全管理,規范操作,杜
絕違規作業行為。
(二)空調安裝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到百分百持證上崗,
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安全意識及自我保護意
識,做到有隱患停作業、有危險不作業的良好工作習慣。
(三)業主應加強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
患,對空調安裝維修、高空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及時
辦理零星工程備案。
(四)街道、社區應加強巡查,建立排查機制,建立安
全隱患臺賬,督促業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空調安裝注
意事項宣傳及指導工作,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安
全覺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