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止生產拒不執行案
涉案單位及個人基本情況
江蘇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濱??h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南區2009-1號地,成立于2019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為姚某某,主要從事生產混凝土預制構件(管樁)。
案件調查基本情況
2021年3月2日,濱??h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29條事故隱患,其中水泥罐未進行受限空間風險辨識、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為重大事故隱患(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當日,濱??h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暫時停止生產。2021年3月13日,濱??h應急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執行該局處理決定,仍在生產。3月17日,濱??h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下達了《停止供電決定書》,同時要求濱??h供電公司對該單位停止供電。2021年3月18日,供電公司對該公司下達了《配合停電通知書》。3月18日夜間、3月24日夜間、4月18日,濱??h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該公司擅自接電,強行組織生產。
處理結果
江蘇某建材有限公司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濱??h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但該公司拒不執行,擅自接電組織生產,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4月23日,濱??h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件移交濱??h公安局,2021年5月18日濱??h公安局對該公司進行刑事立案,目前該公司法人姚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江蘇省鹽城市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非法經營、存儲危險化學品案
涉案單位及個人基本情況
1.鹽城市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從事一般?;方洜I(包括鹽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證號為:蘇(鹽)?;涀郑ㄉ洌?0053,有效期為: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2.濱??h某化機廠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1990年6月14日,主要從事緊固件、鑄鋼件、閥門等生產制造。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到鹽酸。
3.戴某某(曾被公安機關因采購?;肺磦浒柑幚恚?,案發時在鹽城市某化工貿易公司負責銷售(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案件調查經過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時40分,江蘇省濱海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安監局執法人員在濱??h某化機廠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鹽酸倉庫有一名人員(戴某某)正在從鹽酸儲罐抽取鹽酸裝到塑料桶內放置三輪車上,經檢查人員現場口頭詢問,三輪車上的桶裝鹽酸準備運往其他鑄造廠。園區安監局檢查人員立即向園區派出所報告,派出所到場取證后將某化機廠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和當事人戴某某帶回調查。4月22日,濱??h公安局禁毒大隊將該案件移交至濱??h應急管理局。
濱??h應急管理局接到案件后,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派人調查。經調查,鹽城市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方洜I項目(不得代存代儲),在濱海業務主要由戴某某負責。戴某某為了銷售方便,分別于2016年、2019年和某化機廠的法人張某某口頭協商,在某化機廠內先后放了兩臺鹽酸儲罐(25噸/臺)讓其儲存鹽酸,經雙方協商,某化機廠提供場地讓鹽城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儲存鹽酸,其使用鹽酸的費用與租金相抵。2016年至今,戴某某在濱海負責業務聯系,根據各家鑄造廠在公安機關開具的《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統計數量,聯系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由王某某發貨,每次發貨王某某安排槽罐車(30噸左右)運至濱海某化機廠,卸貨至儲罐內,戴某某根據各家使用數量,用塑料桶(25公斤/桶)分裝后送往各家鑄造廠。
2021年4月27日濱??h應急管理局對儲罐內的物質進行抽樣,同時查封,并安排專人送往應急管理部?;返怯浿行倪M行鑒定,鑒定結果該物質為鹽酸,屬于危險化學品(5月7日取得鑒定報告)。
處理結果
2021年4月26日濱??h應急管理局對濱??h某化機廠及其主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鹽城市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或許可,經營、儲存鹽酸,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工地,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5月7日,濱??h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件移交至濱??h公安局。2021年5月13日,濱??h公安局對該案件進行刑事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戴某某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江蘇省南通市某經貿有限公司危險作業罪
涉案單位及個人基本情況
1.南通市某經貿有限公司。該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帶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證號為:蘇(F)?;涀郑ˋ)000578號,有效期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2.南通某化工助劑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4年03月24日,屬地政府于2019年12月關閉其化工生產,并拆除其化工生產設施設備。公司原主要從事紡織漿料助劑(S801漿料、粘合劑、柔軟劑、洗滌劑)、家用紡織品生產、銷售;廠房出租等。
3.姜某某。為南通市某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為南通某化工助劑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4.胡某某。為姜某某聘用人員,接受姜某某指令作為南通某化工助劑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
案件調查經過
2021年4月,接群眾舉報,南通某化工助劑有限公司原廠區內存在非法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過氧化氫(雙氧水)的違法嫌疑。
4月27日下午,經由南通公安機關偵查、應急管理部門協助,在南通某化工助劑有限公司廠區內現場查獲:桶裝過氧化氫37噸、儲罐裝過氧化氫60余噸、桶裝氨水13噸、燒堿(氫氧化鈉)20余噸。
經查,姜某某(住江蘇南通地區)系南通市某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無儲存資質。主要純批發經營易制爆化學品:過氧化氫溶液[含量>8%]等;其他危險化學品:氨水(含量>10%)、氫氧化鈉、氫氧化鈉溶液[含量≥30%]等。同時,姜某某也是南通某化工助劑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原有普通危險化學品儲存資質,但于2019年底被屬地政府關?;どa、儲存,并進行了化工生產設備的拆除,也將原危險化學品儲罐進行了封存。
自2020年6月起,為方便經營,姜某某在明知南通市某經貿有限公司僅有經營?;焚Y質,無存儲?;焚Y質的情況下,指令胡某某(住江蘇南通地區)為現場負責人,私自利用南通市天?;ぶ鷦┯邢薰驹獯娴奈;穬藓涂罩玫膹S房大量儲存危險化學品過氧化氫、氨水、燒堿等從事銷售經營。
處理結果
2021年4月27日,現場發現的過氧化氫、氨水、燒堿被當場查封扣押,經南通市應急管理局聯系,已安全轉運并異地儲存在具有化工存儲條件的江蘇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內。
南通市某經貿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或許可,儲存危險化學品,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工地,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情形,涉嫌犯罪。
現場核查當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對南通市某經貿有限公司危險作業案直接進行了刑事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胡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肖某某、龍某某、何某某等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5日,肖某某、龍某某夫婦花費15萬元人民幣從何某某手中購得3個集裝箱(內有汽油儲罐、油桶)及改裝的流動加油車一輛,用于從事汽油儲存、經營活動,上述油罐位于常熟市古里鎮。3月26日,肖某某、龍某某夫婦從山東購買了價值15萬的汽油(92號)儲存在油罐。3月28日6點30分左右,肖某某、陳某某(龍某某姐夫)兩人駕駛改裝流動加油車(號牌為:蘇EL1Hxx)來到汽油儲罐區,將油罐內汽油加入到面包車內的塑料油桶內。至7時左右加油完畢,陳某某在發動面包車過程中,車廂內突然起火,后由趕到的消防救援隊員撲滅。
事發后,常熟市應急管理局按照行刑銜接要求,積極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對接,會同市公安局內保大隊、屬地派出所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聘請專家對事發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經查明,位于常熟市古里鎮的油罐區防火間距不足、未設置防雷防靜電裝置、無阻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設施、無消防應急救援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汽油儲存經營條件。肖某某、龍某某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總局45號令)規定辦理項目安全審批手續;未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總局55號令)要求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處理結果
肖某某、龍某某、何某某等未辦理項目安全審批手續、未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該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常熟市應急局于2021年4月16日將該案移交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移送當日對有關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2021年5月8日,常熟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龍某某、何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肖某某因身體原因暫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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