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 2019-08-27 07:09
守護頭頂安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高空拋物墜物再次亮明法律底線。
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作為民法典分編中的核心之一,草案此次重點關注了高空拋物問題,對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死傷嚴重事件頻發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不但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還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23日上午進行的分組審議中,有關高空拋物引發熱議。委員們認為,草案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是必要的,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誰是高空拋物調查主體?
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責任認定一個比較大的麻煩,就是很多情況下找不到責任人,不知道到底是誰扔的。為了能讓受害者及時獲得補償,同時也為了起到住戶之間相互監督的作用,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p>
“這里沒有調查主體,誰來調查?是公安機關調查?還是建筑物的管理人調查?還是被侵權人調查?如果不明確主體,實踐中理解上就會造成歧義?!敝苊粑瘑T認為,被侵權人起訴到法院后,其他人可以說還沒有調查清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這樣會引起難以執行的情況或糾紛。
鑒于此,周敏建議明確規定為公安機關和建筑物管理人經調查,或者公安機關、建筑物管理人、被侵權人經調查后難以確定侵權人的,“否則在執行當中容易引發糾紛”。
什么是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高空拋物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建筑質量的問題,比如墻皮掉落、窗戶掉下來等建筑質量本身的問題。有小區物業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問題,還有人的素質問題,比如住戶主動往下扔東西。
此次草案明確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相應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p>
但在王勝明委員看來,草案的規定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侵權責任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個專業術語,其適用范圍是什么?不同的建筑物管理人該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區分好的小區和不怎么好的小區,主要依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費的高低,物業管理品質相差很大,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該如何認定?建筑物管理人及物業管理人形形色色,有的是規模很大的專業機構,屬于企業法人,有的是小區物業聘請的公民個人,有的具有獨立財產,有的不具有獨立財產,這些情況如何區分?”他建議對此作進一步研究。
“有關機關”是哪些機關?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睂Υ?,委員們認為有幾個問題還需進一步進行明確。
首先,在什么情況下有關機關必須及時調查?
“草案沒有說‘有關機關’是誰,比如是不是公安機關?從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來看,第一款說的應該是‘有關機關’,排除了建筑物管理人和被侵權人的情況?!敝苊艚ㄗh對調查的主體予以明確。
“高空拋物掉下來的物品多種多樣,有的造成損害,有的未造成損害,有的高空拋物危害極大,僥幸沒有造成損害。媒體上報道過夫妻吵架,一方揚言自殺,另一方接二連三地把菜刀等從高空拋下?!蓖鮿倜髡J為,民事糾紛的特點是面廣量大,建議進一步研究公安機關在什么情況下應當介入。
其次,“依法”調查依什么法?
高空拋物墜物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執法?!澳壳皩Ω呖諕佄锍謾嘭熑畏?,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蓖鮿倜髡J為,這里的“依法”主要是依據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當然,民法典頒布后還可以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