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在出租房洗澡時觸電身亡,租戶家屬認為房東未對電路進行維護,以及熱水器有質量問題導致漏電,為此將房東、“超人”牌熱水器生產商、深圳市供電局等三方告上法庭,索賠124萬余元。
一審時,法院判處房東承擔80%責任,熱水器生產商、供電局無需承擔責任。對此房東認為責任承擔比例過高,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房東需要賠償死者家屬99.6萬元。
租戶洗澡時觸電身亡
男子楊某是深圳一家保安服務公司的員工,其租住了深圳市南山區某村202房,該出租屋為單間帶一衛生間的結構,每月的租金為1000元,房東為馮進、陳香(均為化名,兩人為夫妻關系)。
2017年11月26日10時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隊四中隊接到報案,稱在南山區某村202出租屋內發生一起疑似電擊致死事件,隨后趕到現場處置。經現場勘驗,死者楊某左前臂檢見一塊皮膚中心碳化周邊表皮剝離,此處皮膚損傷符合電擊傷的特征。
當時202出租屋衛生間墻上掛著一“超人牌”燃氣熱水器,熱水器連接有一條電源線,勘查時,該電源線插頭已被拔出。據粵海派出所出具的《詢問筆錄》顯示,當時訊問房東陳香“出租屋內有沒有裝漏電開關”,陳香回答“沒裝”。
記者了解到,該處自建房于2002年建成,由馮進、陳香兩人共同經營管理。2002年5月,兩人向供電局提出用電申請,2002年6月完成現場勘查,開始為該出租屋供電。
為此,死者家屬向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廣東超人節能廚衛電器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三被告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合計1245982元。
法院認定房東負80%責任
房東上訴被駁回
南山區法院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爭議焦點在于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本案為低壓觸電事故,電能表及表前屬被告深圳供電局產權,電能表出線點之后的電氣設施屬于用戶產權,由被告馮進、陳香負責安裝管理并承擔運行維護的責任,應對房屋內的基本用電安全承擔責任。為此,被告馮進和陳香將具有用電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給受害人,對涉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至于家屬認為在涉案房屋未能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情況下,深圳供電局依然供電存在管理失職,此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鑒定結論,涉案“超人”牌熱水器相關電氣性能符合事故發生時的國家標準,故其生產主體廣東超人節能廚衛電器有限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對于因楊某觸電死亡產生的損失,南山區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陳香、馮進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受害者本人承擔20%的責任。
為此南山區法院判決,房東馮進、陳香賠償996689.6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之后,馮進、陳香上訴要求改判,認為責任比例過高,“租住兩年多,只收取了3萬租金,卻要承擔99萬余元的賠償責任?!?/p>
深圳中院認為,涉案房屋的業主主要過錯在于沒有安全保護接地線、插座內部的相線零線接反、入戶線路沒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導致用電環境未能起到漏電保護,可以認定本案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原審認定上訴人應承擔80%的責任,并無不當。
為此,深圳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