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市安監局信息提供日期:2018-11-05 18:36:00
深安〔2018〕25號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充分運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做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堅戰,現將第七批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1.深圳珍興鞋業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18年9月13日,鹽田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珍興鞋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一樓西側成品車間擺放的危險化學品(膠水,接著劑,樹脂等)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其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鹽田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
2.深圳市星鑫發塑膠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18年8月27日,光明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星鑫發塑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其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光明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9月25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
二、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3.深圳市威爾達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指令消除事故隱患案
2018年6月20日,深圳市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威爾達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二樓倉庫插座未接地線,二樓?;穫}庫電氣線路套管不防爆,未按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當場向該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2018年7月17日,執法人員復查發現,該公司已按規定委托職業衛生檢測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但二樓倉庫插座仍未接地線,該?;分虚g倉庫電氣線路套管仍未滿足防爆等級要求,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18年7月20日,該公司完成整改,8月24日,執法人員再次復查,確認上述兩處隱患已整改合格。深圳市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9月1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和《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汪某某處以4千元罰款。
4.深圳市圓球通運速遞有限公司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逾期未改正案
2018年6月21日,福田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圓球通運速遞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予以整改。2018年7月16日,福田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福田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9月2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日,對其主要負責人洪某某處以2.5萬元罰款。
5.深圳市鑫侑觸控技術有限公司未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逾期未改正案
2018年7月10日,龍崗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鑫侑觸控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當場要求該公司限期整改。2018年8月20日,執法人員復查發現,該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龍崗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0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6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肖某某處以1.5萬元罰款。
6.焊工劉某平使用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案
2018年9月3日下午,坪山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寶裕華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臨時聘用員工劉某平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件,劉某平的行為違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坪山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劉某平給予警告,并處以0.3萬元罰款。
三、職業衛生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7.宏益勝玻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案
2018年7月23日,寶安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宏益勝玻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排3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寶安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9萬元罰款。
8.怡榮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案
2018年7月2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怡榮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寶安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9月1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萬元罰款。
四、消防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9.深圳市奧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辦公室電器設備線路敷設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逾期未改案
2018年8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民警在對深圳市奧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辦公室電器設備線路敷設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當場要求該公司限期整改完畢。2018年9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民警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于2018年9月19日,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辦公室電器設備停止使用,并處以1.5萬元罰款。
五、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典型案件
10.松崗街道東莞市濤景冷氣工程有限公司“6.19”觸電死亡事故案
2018年6月19日,松崗街道東方大道36號沃爾瑪(深圳)百貨有限公司松崗東方大道分店負一樓倉庫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東莞市濤景冷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濤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工具存在的用電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濤景公司主要負責人康某業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作業工具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寶安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9月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濤景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濤景公司主要負責人康某業處以1.5萬元罰款。
各區、各部門在今后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中,要繼續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依法從嚴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各區、各部門要迅速將此通報發至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對照檢查,做到舉一反三,警鐘長鳴,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
特此通報。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