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目主要針對計劃完善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還未編制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備案備案的企業;舊版應急預案已到期,要求更新、完善,重新組織評審、備案的企業;在安監執法檢查中,明確提出“未編制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安全隱患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 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 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 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 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 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 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 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 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根據企業的廠區布局、設備、生產工藝、使用的原材料和現場作業情況,辨識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進行應急資源調查,指導企業組建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各事故應急小組,對應急資源不足的企業提出補充建議。依據GB/T 29639-201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編制《**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含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技術審)后,報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評審(形式審),對評審過程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定稿,取得《**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證明》。
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含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電子版)。(備案證明由區級安監部門發放)
備注:
1、 企業自行打印,活頁裝訂保存。
2、 企業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完成后需企業負責人簽批、發布、實施,列入“受控文件”管理,組織人員培訓,按法規要求定期組織演練,并留存相關文字、影像、照片等檔案,當企業生產和經營情況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更新和完善。
3、 體系運行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影像、圖片等資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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