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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粵有關單位: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1月23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建設項目、重點部位、重點設備設施、大型群眾性活動等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以下簡稱風險管控),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風險管控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風險是指發生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等危害后果的組合。所稱風險管控是指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控制并持續改進的動態過程。
風險管控不到位會形成隱患,隱患治理不及時也會提高風險等級,提高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發生的嚴重程度。風險分級管控應當與隱患排查治理有機結合,實施雙重預防。
第四條 風險管控堅持“分類指導、分級管控”的原則,構建政府領導、部門防控、企業負責、社會支持的工作格局。
風險等級越高,相關單位應當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大監管力度。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等開展風險管控技術研究、培訓和專業服務等工作,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構防控風險作用。
第二章 風險辨識、分析、評價與控制
第六條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各類活動組織者(以下統稱各類單位)是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各類單位應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風險:
(一)建立風險排查機制,明確風險排查范圍,全面排查危險源;
(二)明確風險辨識方法,對排查出的危險源進行識別;
(三)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風險分析,判斷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嚴重程度;
(四)明確風險分級標準,根據風險分析結果評價確認風險等級;
(五)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警示等原則,采取行政、教育、處罰、保險等手段,科學設置風險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風險的有效控制;
(六)常態化實施風險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建立風險清單,根據風險消除或降低情況動態更新風險清單。
第七條 風險辨識是動態發現、篩選并記錄各類安全風險的過程。風險辨識的范圍包括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健康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它們的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質)或產生、釋放能量(有害物質)的物理實體;狀態包括物的狀態和作業環境的狀態;行為包括決策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的決策行為、管理行為以及作業行為。
各類單位應當組織全體員工,全面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風險辨識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風險分析是在風險辨識的基礎上,選擇適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法,對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性進行估計和預測,為風險評價提供支持??赡苄苑治霭ㄏ到y脆弱性、現有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缺陷、不足等,后果嚴重性包括危險引發事故發生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健康傷害或財產損失。
各類單位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進行分類梳理和分析。風險分析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量標準進行描述。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風險評價是對比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各類單位應當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等因素評定安全風險等級。風險評價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風險矩陣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類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對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區域或崗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并及時制定措施,明確責任部門、人員,實施重點管控。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十一條 各類單位應當高度關注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和控制措施: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生變更,可能影響風險等級;
(二)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
(三)物料、作業條件、生產工藝流程或關鍵設備設施發生變化;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
(五)維檢修、試生產(運行);
(六)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或相關行業領域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極端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等;
(八)其他可能影響風險狀況的情況。
第十二條 各類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及控制情況形成風險清單。風險清單應當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標明風險類別、名稱、特征、位置、責任主體、控制措施等情況。風險特征應當至少標明風險概況、參數及發生事故可能影響的范圍等情況。風險信息調整后應當及時更新風險清單。
第十三條 各類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重大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標明風險名稱、主要風險因素、可能引發事故類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應急措施、報告方式以及責任單位、責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風險警示標志。
風險公告欄、崗位風險告知卡可參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等行業標準的有關內容制作。
第十四條 各類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管控培訓,提高全員風險管控意識和能力。
第十五條 各類單位應當每季度定期向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有關部門報送風險清單。風險清單更新的,相關單位應當自風險清單更新之日起3日內及時報告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有關部門。存在重大風險的,相關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有關部門報告一次風險管控情況,詳細報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三章 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籌、協調全省風險管控工作,編制風險管控工作指南,將風險管控工作納入省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省應急管理廳所屬有關事業單位應根據全省風險管控工作實際,指導和開展區域安全風險評估研究及安全風險預警、監測與管控技術研究工作,為全省風險管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并實施本地區風險管控工作,構建風險管控機制,加大風險管控投入,明確本地區各類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部門,將風險管控工作納入本地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十八條 省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業領域工作實際組織、推動本行業領域的風險管控工作,明確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工作規范和標準,制定并實施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一票否決”規定,按照“分類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本行業領域分級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工作,按照本行業領域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不同等級風險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和內容,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協助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較大風險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重點檢查各類單位是否落實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職責。對一般、低風險,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用“雙隨機”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制度,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全社會公布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及其管控情況,促進各類單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風險。掛牌警示期為12個月。
第二十二條 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期間,縣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地級以上市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6個月至少一次、省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各類單位管控重大風險情況實施抽查。
第二十三條 掛牌警示期滿后,重大風險降低為較大風險的,由省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摘牌,不再實施掛牌警示。風險等級未降低的,由省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繼續掛牌警示。
第二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縣級(東莞、中山市為鎮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本地區安全風險評估,并參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議的格式編制區域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管控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政許可、先進科技推廣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風險,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渠道及時、有效發布風險預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加強預警事項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督促各類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避免事故發生或者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第四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八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力量建設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系統,關聯融合全省其他風險管控信息數據,繪制全省風險分布電子圖,對全省風險管控情況進行分析研判。
地級以上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應用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系統,并適時組織培訓,繪制本地區風險分布電子圖,對本地區域風險管控情況進行分析研判。
第二十九條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同級相關部門采集本地區風險信息,錄入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系統,并定期更新。
錄入的風險信息應當完整、準確,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及相關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風險類別、風險等級、風險特征、行業分類等基礎信息,按照規定坐標系采集風險位置信息。
第三十條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同級相關部門負責對錄入的風險信息進行審核、校正,核查風險信息缺項、錯項和重復項,提出審核意見,清洗校正異常數據,標準化數據格式。
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縣級應急管理部門錄入的風險信息進行抽查審核,重點審核校正風險等級、風險類別、行業分類等信息。審核校正后的信息應當及時提交入庫。風險信息上圖后,可以進行位置校準。
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力量對已錄入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系統的風險信息進行抽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地級以上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落實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的風險信息審核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類單位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實,并列入監督檢查重點對象。不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約談風險管控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提醒、告誡、指導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控措施。
對重大風險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的,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等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責令限期治理。
因風險管控工作不落實引發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負責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約談或通報,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風險管控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各類單位風險管控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過程發現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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